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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业经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浙江省职业经理人协会。英文译名: Zhejiang Professional Manager Association缩写:ZJP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一定经营规模的具有职业经理人需求的浙江省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的中高层经营管理者、从事职业经理人教育培训的专家学者及其他相关单位,自发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是促进浙江省职业经理人素质提升、求职就业、人才交流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打造行业社会诚信形象;遵照国家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通过多种渠道提升职业经理人的综合素质,提高他们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高层次、实效性、权威性的指导和咨询服务,努力成为广大职业经理人学习培训、评价认证、交流联谊、维权服务、荐言资政的平台。促进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委员会(行业党委)。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639号德源大楼6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全体会员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本协会与会员、企业、科研院校、社会团体、政府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会员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二)不定期举办职业经理人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整合各层次职业经理人资源,总结经营管理经验与教训,帮助职业经理人群体提高综合素质与经营管理技能。

    (三)受委托组织浙江省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资质评价和认证,推进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资质评价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建立适应浙江省特点的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资质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

    (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草拟建立职业经理人管理和运行机制的有关条例;制定职业经理人录用、管理、考核办法;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奖励优秀职业经理人活动。

    (五)进行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操守教育,订立职业经理人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建立职业经理人诚信档案,加强职业经理人群体的管理。

    (六)建立职业经理人业绩档案,为职业经理人素质测评与职业规划提供咨询与指导,开展猎头服务等人才交流活动,促进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合理流动和配置。

    (七)为职业经理人提供政策法律和工作业务的咨询与服务,维护职业经理人的合法权益;在职业经理人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建立沟通渠道和对话平台,促进职业经理人工作环境和谐发展。

    (八)加强与省内外、国内外其他相关社团的联系与交流,接受国内外相关社团和企(事)业单位的邀请,组织会员出区域、出国进行学术研讨、业务考察、商贸洽谈、联谊交流等活动。

    (九)建立职业经理人协会专业网站,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及有关资料等出版物,搭建职业经理人信息交流平台。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确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本协会认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如下: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经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纳入会员名录。

(四)  会员名录中所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应在15

日内书面通知本协会,以作相应变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学习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行使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组织的各种活动,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联任,最长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人选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方可任职。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十九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2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