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7日消息,3月7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2021年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2021年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通过了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关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并决定将这三份报告提交大会主席团。
为依法做好审查工作,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有序开展相关准备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建议。2月1日至3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三次全体会议,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出席,分别对“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2021年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2021年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分别形成了“初步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报告(稿)”。2月23日,再次召开全体会议,对三份“审查结果报告(稿)”进行讨论修改,而后分别征求了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作进一步完善。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胜利完成。国务院提出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的目标和要求,体现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安排总体可行。建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总体良好。国务院提出的2021年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主要指标和工作安排总体可行。建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国务院提出的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符合预算法规定,总体可行。建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21年中央预算草案,同时批准2021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限额151089.22亿元、专项债务余额限额181685.08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做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出七条建议:一是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二是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三是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提升新型城镇化质量;四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五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六是增进民生福祉,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七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安全发展。对做好2021年计划执行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出七条建议:一是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预期提振信心;二是加快科技自立自强,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三是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四是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五是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统筹发展和安全;六是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持续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七是着力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对做好2021年预算执行和财政工作提出六条建议:一是全面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更可持续的部署要求;二是大力支持科技自立自强;三是改进完善重点领域财政支持方式;四是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五是加快推进财税改革;六是加强审计监督。
(原题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开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2021年计划、2021年预算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