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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业经理人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职业经理人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