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浙江省职业经理人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工作职责与管理
第二条 协会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力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秘书处财务工作职责:
秘书处是协会财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拟订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提交秘书长会议审定;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并认真贯彻执行财务制度。
第四条 协会财务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二)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定期分析协会财务执行情况,及时向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及时、正确、完整地进行各类财务清算,做到账目相符。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协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四)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本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欠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报销单据必须经二人以上签字。
(五)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管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六)按时完整地编制月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接受有关部门财务检查、监督和审计。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专人负责各类票据的购买登记、保管工作,加强票据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财务人员的管理:
(一)财务人员应有履行财务工作的资质和上岗证书。
(二)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在未办完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和中断相关财务工作。
(三)交接包括移交本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交接时要有协会负责人或秘书长在场参与。
(四)财会人员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混乱和损失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薪、解聘等相关处分,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所有经费收入均由财务部统一帐号收取,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记入相应的明细帐内凭联单进帐。其中会费收入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财务审批管理
第八条 财务审批管理的原则:会长会议负责对大笔经费使用计划的安排,秘书处负责日常收支管理。
第九条 秘书处负责提出年或月的专项及大笔开支的预算,交会长或会长会议审定。
第十条 本会日常收入、开支由法定代表人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出差需经领导同意,差旅费报销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接待费用一切按从俭的原则,由秘书长或会长审定。
第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补贴、节假日及年终奖励、个人通讯费、市内交通费、奖励等的确定和调整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会长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例行开支及报销应依据“浙财行【2014】10号”文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由秘书处定期向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其中会费收支情况要作为单项重点汇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个人使用。不得向任何单位出借本会资金,不得对外提供任何经济担保,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第十七条 现金的管理:
(一)收付款项做到日清月结。不得以白条抵库。会计人员和出纳定期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应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二)所有经费支出报销的原始单据编写合理合法。要求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填写完整,填写规范、正确,大小写金额相符。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银行帐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会业务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二)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两章分别管理并用制。
(三)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四)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审批手续或不符合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第十九条 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秘书长、经办人签字,并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第六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条 每月终了,财务部要按时结帐、对帐。在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写月度财务报帐,要在次月的10号前将上月的“月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秘书处审核;每年终了,财务部要按时编写年度财务决算,要在次年的1月20号前将上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并报送秘书处与理事会审核。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每年一次在理事会议上,向理事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理事会审议监督;每三年一次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大会审议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每年应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管理的有关规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实行财务审计制度。财务部应根据审计结果编制本届理事会财务报告,由秘书长向本届理事会做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做到钱清、票清、帐清。并在秘书长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准。